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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山 童宇:大革命失败前后毛泽东独立自主探索土地革命问题再研究

  【摘要】农民和土地问题是毛泽东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重要起点,大革命失败前后,毛泽东独立自主探索土地革命问题,初步完成了理论探索准备、方案设计准备和政策调适准备,实现了在土地政策上的战略突破、方案密织和标准调适三个主要步骤,为中国共产党后来在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实践奠定了重要基础。毛泽东的独立自主探索在推动中国共产党坚持土地革命原则、深化大革命成果、形成向农村进军的新起点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总之,对于中国共产党后来在井冈山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在大革命失败前后对土地问题的思考与实践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和土地政策实践是中共党史研究中的经典议题,似已无多少文章可做,但笔者遍览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主流期刊和党史主要著作,发现学界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对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的关系研究,如毛泽东指导全国农民运动、主持农民运动讲习所、调查湖南农民运动问题、撰写《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等;

  二是对毛泽东从井冈山至赣南闽西时代通过社会调查,制定正确土地革命路线的研究非常丰富。

  但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对于土地问题的探索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由减租减息走向土地革命的理论探索,毛泽东在这方面贡献最大,学界对此研究最多。

  第二,土地革命的路线探索和政策实践,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也已汗牛充栋。令人困惑的是,1931年上半年之前,毛泽东的土地革命实践为何较为顺利?其正确的土地思想和政策是一夜之间形成的吗?

  显然,在前述两个主要方面之间,还存在一个从理论原则到路线方针的发展阶段,即第三,土地问题的标准认定与方案设计。第三点是土地革命能否具体实施落地的关键,但学界专门研究相对较少,没能深入分析对其在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探索整体中的地位作用及政治逻辑。

  基于此,笔者打算对相关领域做一点研究,以指出:毛泽东在大革命失败前后初步完成了理论探索、方案设计和政策调适三方面准备,实现了土地政策上的战略突破、方案密织和标准调适,为我们党后来在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实践奠定了基础。

  一、战略突破:从减租减息的改良斗争走向夺权分田的土地革命

  1926年,伴随北伐战争的推进,湘鄂赣农民运动不断高涨,大革命在农民和土地问题上实现战略突破已是大势所趋。顺应农民革命要求,还是压制农民运动发展,这是摆在国共两党面前的两个选择。“战略突破”指:继续维持国民党一大以来的减租减息政策,还是支持农民夺权分田;继续在农村进行经济斗争,还是开展政治斗争直至农村爆发革命。对此,毛泽东最早做出明确回答:实现战略突破,走向土地革命。

  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先后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回答了中国革命的同盟军是谁、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是什么、如何分析农村阶级、如何看待湖南农民运动等重要问题,为明确土地革命战略方向、制定土地政策方案做了理论探索。

  可以说,毛泽东是大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农民运动的总指挥、总设计,他参与并主持广州农讲所、武汉农讲所的工作,担任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部署,推动农民运动,同时支持和指导湘鄂赣农民运动——后成为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重要前提。

  在领导农民运动过程中,毛泽东体验了农村斗争形势、了解了农民的诉求、看清了农民运动的发展方向,使他越来越明确地支持农民运动的三大关键,包括:农民(通过农会)掌握农村政权、武装农民、没收分配土地。这三大关键构成日后工农武装割据的核心: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政权建设。

  毛泽东很早就认识到农民问题的重要性。1923年4月,毛泽东派人到衡山岳北白果乡开展农民运动,成立湖南第一个农会—衡山岳北农工会。在党的三大上,毛泽东强调农民革命的重要性,指出如果注重农民运动,把农民发动起来,不难形成像广东的革命局面。1924年底回到韶山后,毛泽东开展农村调查,组织农民运动。1925年12月,毛泽东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指出分清敌友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并将中国社会各阶级分为五大类,论述了各阶级对于革命的态度,指出各阶级与革命党的关系。1926年,毛泽东发表《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进一步将中国农村细分为八个阶级和阶层,主张对地主阶级开展斗争,将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雇农及乡村工业者组织起来,争取游民无产阶级加入革命。这些分析一方面预示了毛泽东后来在根据地开展农村调查,制定针对不同阶层的科学土地分配办法,另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毛泽东对农民问题的认识已在全党居于领先地位。

  1926年,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中首次提出农民问题是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这一重要论断为中国共产党开辟独立自主的中国革命道路,将革命中心从城市转移到农村,提供了理论准备。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中国农民运动的最大特色是推翻几千年来压榨农民的土豪劣绅大地主的政权,明确了农民运动要向农民革命、推翻反动政权方向发展。在1926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汉口特别会议上,毛泽东赞成湖南区委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表明他已看到形势的发展方向。

  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驳斥了农民运动“糟得很”的谬论,肯定了湖南农民所做的十四件大事,明确指出革命党人要极端重视农民斗争、支持农民革命,并直接提出要推翻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在此之前,他在《毛润之同志视察湖南农运给中央报告》中强调,要建立乡村自治,打倒地主阶级,立即解决土地问题和资本问题。“千百万的农民群众迫切要求进入一个别的革命”,这就是土地革命,因此,要由过去的减租减息向没收分配土地的革命斗争方向发展。

  在湖南视察时,毛泽东多次做报告或发表讲话,这深深影响了中国共产党湖南区委。区委专门开会讨论考察报告,改变此前认为农运过“左”的看法,放弃纠正农运“过火”的做法,转而驳斥对农民运动的怀疑,赞扬农民的革命行动。至此,毛泽东完成了由改良主义的减租减息向革命主义的土地革命的“战略突破”,完成了由主张经济斗争向主张土地革命的“战略转变”。这一理论突破在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最早,论证也最充分。正如蔡和森指出,1926年冬以来,毛泽东完全代表湖南土地革命的倾向。

  毛泽东是当时国共合作框架中的中国共产党方面的重要代表,在国共两党的会议发言中,他多次强调,要保护农民革命热情,加强对农民斗争的支持和指导,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毛泽东指出,应组织乡村自治机关,将祠产收归公有,批准实施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和平办法不能推倒土豪劣绅,须以革命手段处置它们,最好由农民直接行动。这是由“改良”走向革命自然而然的结果,但更须转化为实际政策方案。

  1927年3月16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由毛泽东等人起草的《农民问题决议案》,强调要将农村政权转移到农民手中,建立乡村自治机关,解决土地问题,规定了十项具体措施。当时,没收分配土地一度成为国共两党的政治共识,不但国民党左派支持土地革命,就连汪精卫、徐谦、孙科这样的假左派以及谭延闿、何键、唐生智这样的军阀也不得不在口头上支持土地革命。虽然《农民问题决议案》中谈到的“没收分配土地”根本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提出这项议案作出重要贡献。

  1927年4月中旬,中共中央农委连续三天召开会议,提出“要没收全部出租的土地”“进而彻底消灭土地私有制”。该月,中共中央农委还提出三项决议案,指出:农民协会应成为乡村中唯一的权力机关;农民不但要取得乡村政权,还要参与县省和全国政治;各省要努力建设农民武装,组织农民自卫军;土地问题应与经济斗争之发展合而为一,减税减租并不能彻底求得解决,必须进到没收大地主土地的土地革命阶段;对于小地主及革命军官必须使之中立;进攻土豪劣绅大地主;对小地主要求减租,是不没收其土地财产之交换条件;不可过早提出无产分土地的口号,尤其是均分财产的口号。

  毫无疑问,在战略原则层面,毛泽东此时已成为最坚决、最彻底的土地革命论者,不但要求政治没收(土豪、劣绅、军阀和大地主的土地),还要求经济没收(中小地主的土地),并进一步要求没收富农的多余土地。这表明,毛泽东已经彻底与国民党的和平改良路线分道扬镳,只是基于现实考虑,在推行土地没收分配等具体手段方面不得不在策略上有所让步。与国民党内那些“假左派,真右派”相比,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态度最为坚决,方向最为明确;与邓演达等国民党左派相比,他的土地革命倾向则更彻底、更实际;与同时期其他主张土地革命的党内同志相比,他在理论探索与方案准备上又最为完备、细致。

  二、方案密织:从确定没收保护对象到设计分配方案

  确定土地革命战略方向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确定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方案。1927年,毛泽东在国共合作框架内参与起草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这一方案同他本人的相关主张共同体现了这一时期他对土地问题的思考。通过梳理不难发现,毛泽东已形成一套较为具体的土地分配办法。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毛泽东参加了两个与土地问题有关的委员会,一是国民党中央土地问题委员会(成员为邓演达、徐谦、顾孟余、谭平山、毛泽东),二是土地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五人(毛泽东、易礼容、陆沉、岳尔克)。

  尽管两个委员会都由国民党左派邓演达牵头,但毛泽东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某种程度上与邓演达并列为核心。首先,只有邓、毛二人皆在两个委员会中,且毛泽东是两个最重要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并在主席邓演达发言后专门做补充发言;其次,毛泽东曾受委托,专门起草关于解决土地问题意义的决议草案。土地委员会共制定7个决议草案,其中最重要的是2个:《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和《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前者包含11条,表述了没收分配土地的一般原则和主要方法;后者包含8条,对没收、分配土地的具体对象和标准做了规定。这两个草案构成国共合作框架下土地政策方案的核心,而毛泽东是重要起草人之一。

  因此,在国共合作下的土地政策方案设计中,毛泽东扮演了核心角色。

  1927年4月12日,毛泽东出席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主要讨论土地的没收和分配方法。毛泽东在会上强调,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高潮 ,他们已经自动地不纳租了,自动地夺取政权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他就得了。

  4月19日,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提出,应设立乡村自治委员会以承认并促进农民的政权,同时应有一个纲领,内容包括: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土地没收的标准和分配的方法;农民以什么政权机关来没收和分配土地;禁止买卖土地和土地国有问题;征收地税问题。毛泽东还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六个意义,内容与他受委托起草的关于意义的决议案基本一致。

  4月20日,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没收土地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解放农民不仅包括现在耕种受痛苦的农民,也包括士兵。

  4月22日,毛泽东等五人专门委员会在第三次扩大会议上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核心内容包括:“在国民革命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土地问题,即是将大地主的土地及官地、荒地分配于无土地或土地不足之农民。对于小地主及为革命而努力之军人的土地,应由政府加以保障”“为使土地问题得到解决,必须使农民有充分的力量以取得政权及保障政权,因此国民政府应援助乡村农民对大地主及其他一切封建势力之斗争”;对于向农民进攻的反动分子,组织人民裁判委员会严厉处分;国民政府兵器制造机关应供给农民组织农民自卫军;国民政府应从事调查确定小地主标准,沃壤不超过五十亩,瘠壤不超过一百亩;国民政府颁布保护佃农法规;等等。

  此为第一稿,将之与5月通过但未公布的最终稿对比:第一稿第三条“选派农政人员前往各乡区县指导并扶助其组织”,被最终稿删除;第一稿第八条“国民政府应从速调查各处气候水土及收获数量,确定小地主之标准,大约沃壤每人不过五十亩,瘠壤不过一百亩,在此限度之内,得享有地权”,被最终稿删除(此条在审议中受到以汪精卫为代表的国民党右派指责);第一稿第九、十条被最终稿吸收,但第一稿强调的“无土地的革命军将士,于革命战事终了后,应由国民政府给以土地资其耕作”被删除;第一稿附则被最终稿删除,内容为“本案所指土地是耕作之地,至于牧场森林矿山家屋工场等所属土地,不属于本案所指之范围”。

  五人专门委员会还起草了《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可以看作上述原则性草案的具体化。《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共八条:凡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军阀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在乡村的土地,由区乡土地委员会没收,并分配于土地不足之农民;农民分配土地以每户人口为标准,每人所得土地之数,又以年龄为差等;土地之分配以乡为单位,但没收土地之数额甚大者,得以区为单位分配之;区乡土地委员会由农民领导的区乡自治机关派员组织之,为区乡自治机关之一部分,负没收、分配、登记并管理第一条所述土地之责;县、省、国三级政府均应组织土地委员会,县、省、国农民协会各得派代表参加;没收并分配于农民之土地,其地租由区乡自治机关经收交于政府,租额由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商同全国农民协会定之;没收并分配之土地禁止买卖;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根据此决议制定一法规公布之。此外,土地委员会还做了《中国土地分配的调查》,对全国农户数、农民数、人口数、有地农民数、无地农民数、佃农数等进行了估算。

  邓演达代表五人专门委员会做报告,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原则上是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以至土地国有”,为适应农民迫切要求使联合战线不受危害,分“政治没收”“经济没收”两步。他说明了土地调查情况,逐条解释《土地问题决议草案》的八项具体内容,强调:虽然土地此时为农民自行没收分配管理,但最后目的则为国有;在目前革命状况下,必须有条件没收,俟革命有相当把握时,再行耕者有其田,以至国有。

  毛泽东随后做补充说明:现在所决定为政治的没收,如土豪劣绅军阀等的土地,此为第一步;进一步再论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此为经济的。经济没收在湖南已不成问题,农民已自行分配。在财政上,土地问题不解决,亦是没有办法的,是无出路的。军阀在湖南,是剥削农民的。国民政府到湖南后,仍未能完全免除剥削。因战争关系,财政上不能继续旧政策,此种情形,恰与现在革命发生矛盾。如没有出路,革命必遭失败。现在的财政如登记税是收不到,田税是有许多不缴纳的,苛捐杂税,更不能收。故土地问题必须解决。解决土地问题是全般革命有利益的。如湖南照现在的财政政策,每年收入不过千余万。若土地问题解决后,以田税10%计算,即可筹得5600万,并且可增至15%,如此财政之困难立可解决,故为解决财政困难,土地问题如不决定,是无出路的。尚有自耕农中农的土地是不没收的,富农是要没收的;湖南农民口号是平均地权,实在是平分佃权,此种平均地权专为对待富农的。如十家之内五家是富农,即须将富农土地分给其他五家。湖南的农民,现正在自己分配,自己开会分配。专就湖南的状况,用政治没收的形式是不够的;但就一般论,只能政治没收。国民政府应明令定这样的法规(属于普通的),同时又须颁行单行的(如湖南)的法规。湖北不能与湖南比,河南又不能与湖北比,其解决当然不同。故一步做到经济没收,往往又与客观情形不称。 毛泽东主张没收富农土地,这在当时是超前的。做寻乌调查后,毛泽东弄清了富农与地主问题,提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是:不仅抽多补少,而且抽肥补瘦。

  在土地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意用政治没收的办法解决土地问题。这可视为他做出的让步。毛泽东指出:须再加以限制,说明界限,没收土豪劣绅军阀反革命派的土地是无人反对的;现在只可用“土地公有”的口号,不能用“国有”的口。囿于国共合作框架,两个决议草案并未达到毛泽东预期。1927年4月26日,毛泽东参加第五次扩大会议。5月6日,第六次会议召开,毛泽东没有参加。5月9日,五人土地委员会联名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交报告,附上七个决议案,强调:土地问题目前均不许可全数收归国有,只能做到政治没收,地主及佃农制度还不能完全消灭;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中央只能规定一种原则,详细办法由各省自行解决。

  1927年5月12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表决,形成两种意见:第一,通过而不公布,只有林祖涵(林伯渠)、吴玉章、邓演达三人举手,汪精卫、谭延闿等八人反对;第二,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暂时保留,孙科、汪精卫、谭延闿、徐谦等都赞成第二条意见。由于国民党代表占据多数,第二条成为决议,只同意湖南先行一步,搞个单行条例。最后时刻,国民党显露出其资产阶级政党的本来面貌,方案胎死腹中,国共分裂势在必然。对此,巴库林评价道,尽管土地问题决议案相当天真和抽象,但国民党土地委员会坚持不公布方案,暴露他们根本不想实行改革。

  党的五大召开时,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农民运动决议案,主张广泛重新分配土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由于缺乏史料,这个提案的具体内容目前不能确定,但在巴库林所载罗易笔记提到,“左派提出的决议案激进得很不现实(有人认为必须全部没收所有地主的土地)”。毛泽东和湖南代表团都主张,不要等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令,立即在湖南实行自下而上的插标分田。

  党的五大产生的《土地问题议决案》提出,中国共产党将领导农民从事平均地权的斗争,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的方向进行。具体政纲规定,没收一切公用土地和地主出租土地,但不没收小地主和革命军人土地;耕种没收土地的农民只缴累进地税;耕种未没收土地的农民只缴纳确定佃租,永久享有租佃权;取消地主政权,建立乡村自治政府,组织农民自卫军,取消重利债务利息,规定最高限度利率。这些原则与国民党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精神基本一致,因为当时国共关系还未破裂,乃至决议案中有两个条款:建立地方农民政权、组织农民武装,这是经国民党同意才由代表大会通过的。

  毛泽东对上述两个决议草案都不太满意,在他看来,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土地问题解决方案。此时毛泽东已对农民运动尤其是土地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史料中未找到毛泽东此时完整的土地问题主张,但综合他在1927年初至八七会议前的若干发言,可做如下概括:

  加强农村阶级斗争,惩治土豪劣绅,推翻土豪劣绅的统治;组织贫农与中农掌握乡村自治机关(由贫农领导),以此为农村政权;以农民协会创造农民政权;解除地主武装,建设农民武装,组织农民自卫军;解决亟待解决的农民土地问题,没收祠产、庙宇、官地、荒地等公共土地,分配给农民,没收全部出租土地,分配给农民,平均地权,彻底消灭土地私有制直至土地国有;暂时只可用“土地公有”口号,不能用“国有”口号;第一阶段可仅没收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军阀和反动分子的土地财产,此为政治没收;第二阶段没收一切出租土地(即地主的土地),此为经济没收;进入第二阶段,富农土地也要没收,自耕农、中农土地不没收;湖南已进入经济没收阶段,全国则暂行政治没收。

  三、标准调适: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探索土地政策

  国共决裂后,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迅速向彻底革命的方向发展,但土地没收和分配如何落实,还需要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展开探索。在这方面,毛泽东结合前期方案设计,以调查研究为依据,对制定土地政策开展了积极探索,初步确定了土地没收标准。

  1927年7月13日,改组后的中共中央发表对时局宣言,撤回参加国民政府的共产党员,但在土地问题上,仍然没有超出土地委员会政治没收的方案,对小地主仍持减租减息政策。南昌起义前后,对于没收土地标准,党内意见不一。恽代英、李立三主张没收一切地主土地,谭平山、邓中夏、张国焘主张没收200亩以上地主土地。到达瑞金后,起义部队征求农民意见,打算没收地主土地,不加亩数限制,但党内仍有不同意见,因此决定只没收50亩以上地主土地。事实上,由于存在意见分歧,南昌起义部队在行军过程中始终没有没收土地。

  1927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提出建立工农民主专政,实行土地革命,宣布农会为当地政府,对公地和50亩以上大地主一律不缴租,50亩以下地主实行减租。这一没收标准某种程度仍囿于既往框架,但毛泽东早已认定没收小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才符合具体实际。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的看法越来越坚定。在八七会议上,毛泽东主张大中地主的标准必须确定下来,应以50亩为限,50亩以上不管肥田瘦田通通没收;小地主是土地问题的中心,要有一定的应对办法;对富农、中农的地权也要有不同规定,确定方向。但是,共产国际代表没有支持毛泽东的主张,而认为土地问题的根本是土地国有。

  1927年8月回到长沙后,毛泽东邀请多位农民,开了两次调查会,了解农民对土地问题的看法。之后,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若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要制定土地政纲由农协或革命委员会执行,对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必须有妥善处理办法,如:不能工作或工作能力不足的地主,应由农协在农业税之内征收若干农产物进行平均分配;废除对农民的苛税,征收农业税。接下来,在与农民代表会商的基础上,毛泽东拟出土地纲领数条,主要有“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由农协按照‘工作能力’与‘消费量’(即依每家人口长幼多寡定每家实际消费量之多寡)两个标准公平分配于愿得地之一切乡村人民”“土地分配以区为单位不以乡为单位,人口多于土地之乡,可以移于人口少于土地之”“土地没收之后,对于地主(无论大地主)家属之安置必须有一办法,方能安定人心”。

  1927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颁布《两湖暴动计划决议案》,对小地主的态度开始转变,提出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但仍未公开提出没收所有地主土地的要求。此后,中共中央的态度有了根本性转变,主张没收全部地主土地,建立乡村苏维埃政权。9月23日,《中央致广东省委函》明确提出必须全部没收小地主的土地。11月9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新的土地政纲提出“没收一切地主土地”“耕地农有”等革命口号。在1928年6月至7月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改“没收一切土地”口号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规定“耕地归农有”“土地国有”仅为宣传口号。1928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酃县中村分兵各乡,打土豪,分土地。之后,又在桂东沙田圩进行分田试点,将秋收起义时制定的《土地纲领》中分配单位由区改为乡,分配标准由工作能力和消费量改为按人口平均,并给土地被没收的地主以出路,正式开启土地革命实践。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土地法规,也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前一阶段理论探索、方案设计和政策调适的准备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至此,中国共产党突破了大革命时期土地草案(并未实施),由“减租减息”转向“没收大地主土地—没收大中地主土地—没收全部地主土地”的快速发展进程,走出一条既坚持土地革命原则,又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独自自主的土地革命道路。事实证明,在此过程中,毛泽东作出了首要贡献。

  对于中国共产党后来在井冈山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在大革命失败前后对土地问题的思考与实践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一,对推动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924年初,国共两党开始合作革命,但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蒋介石、李济深、汪精卫等相继背叛革命。作为坚定的土地革命论者,毛泽东虽属少数派,但始终主张并以实际行动推进土地革命,成为大革命事业的中流砥柱之一。毛泽东以实际行动捍卫大革命成果,为中国共产党转向土地革命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对形成“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毛泽东不但在理论上坚持真理,始终强调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是无产阶级最广大和最忠实的同盟军,而且通过实践为中国革命指明方向,即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进军,闯出一片新天地。事实证明,毛泽东的判断和做法都是正确的。

  第三,丰富了中国共产党在武装斗争、政权建设方面的经验。共产国际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探索中国革命道路。要取得成功,须破除对共产国际的迷信,在这方面,毛泽东是先驱:他先是主张要与国民党争夺领导权,坚决反击蒋介石的反共行为,之后进一步提出“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要重视军事工作等。在土地问题上,他没有盲从共产国际,也没有遵从国民党“只政治没收,暂缓经济没收”的主张,而要求彻底没收分配土地;他还顶住压力,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旗帜鲜明反对对农民运动的污蔑,为农民运动叫好,坚定支持广东、湖南区委实施土地革命,建立农民政权。

  总之,大革命失败前后,毛泽东在战略突破、方案密织、标准调适上对土地革命问题的探索都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推动我们党走上正确革命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胡宗山,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童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昆仑策网【授权编发】,转编自“毛邓理论研究”微信公众号,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5年第6期;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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