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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元祥案迎来转机,高院立案背后的疑问与思考?

  导读:

  "山东省高院正式立案侯元祥案,这起涉案千万的假药风波,历经三次判决转折,从12年刑期改判6年,背后牵动地方司法透明与财产划转争议,而每月资助侯夫人的善举更添人性温度。"

  一直跟踪山东青岛侯元祥案,但是,自从上次2025年5月13日该案重审二审判决后,山东青岛“中医”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审之后一直没有什么消息。上次侯元祥案庭审结束后,侯元祥的辩护律师龚丽平表示将继续上诉,有信心打赢官司,后就一直没有消息。今天,卫先生作品里看到了,山东青岛侯元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的消息,我内心有点激动,但是我觉得消息还是来得迟了点。

  回溯侯元祥案,诸多关键节点浮现眼前。2011 年至 2022 年初这段时间,侯元祥及其女儿侯静等人的一系列行为,彻底改变了他们的命运轨迹。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这一关键资质的情况下,他们在山东潍坊、淄博、青岛等地,大胆地开展起号脉问诊活动,并销售自称具有抗癌功效的药物 “抗癌 1 号”“抗癌 2 号” 以及 “野生心脑汤” 等中药制剂 ,销售金额高达 1436 万余元。

  2022 年 1 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卫健等多部门,展开雷霆行动,查处了侯静等人在黄岛区某公寓非法行医、制售 “三无” 药品的案件。此后,案件迅速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进行侦查,侯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紧接着,侯元祥及其妻子肖培瑧、儿子侯雷、前女婿付松杰、外甥李帅,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他们的违法行径开始接受法律的审视。

  2022 年 8 月,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侯元祥、侯静、侯雷、肖培臻、付松杰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李帅则被指控诈骗罪和窝藏罪。2023 年 2 月,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元祥被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00 万元,侯静被判刑 11 年并处罚金 900 万元,侯雷被判刑 8 年并处罚金 500 万元,肖培臻被判刑 5 年并处罚金 300 万元,付松杰被判刑 3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 ,李帅构成诈骗罪、窝藏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一审宣判后,除付松杰外的 5 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一家人总共判刑50年,总罚款三千万元)

  2023 年 8 月 30 日,青岛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4 年 10 月 28 日,侯元祥 “假药” 案重审一审开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元祥原是小学教师,无中医家族传承和师承经历,他和女儿侯静均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2012 年至 2022 年间,侯元祥通过网络等渠道购买 “首席专家”“终身客座教授” 等证书,虚构多个身份,通过网络等方式推广宣传,吸引患癌症等严重疾病的患者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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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元祥、侯静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熬制药方来源、成分不明的 “抗癌 1 号”“抗癌 2 号”“野生心脑汤” 等自命名中药制剂,先后在山东多地采取诊疗形式,不区分病情,向患有不同癌症的危重病人销售提前熬制好的 “抗癌 1 号”“抗癌 2 号”,向冠心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销售提前熬制好的 “野生心脑汤”。其间,侯静购入临近保质期的中成药丸,拆分后冒充自制药丸与上述中药制剂搭售。被告人侯雷系侯元祥儿子,被告人肖培臻系侯元祥妻子,分别参与实施向患者发放、邮寄药品、收取部分销售款项等行为。被告人付松杰系侯静前夫,参与实施协助侯静熬制中药制剂、邮寄药品等行为。经查,侯元祥、侯静、侯雷、肖培臻的涉案药品销售金额达 1 千余万元;付松杰的涉案药品销售金额为 224 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侯元祥处扣押的 29 种中药材,均无合格证、生产厂家等标识。

  2024 年 12 月 30 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将侯元祥等人原审所涉 “生产、销售假药罪” 变更为 “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判处被告人侯静有期徒刑 3 年 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 万元;判处被告人侯雷、肖培臻、付松杰 2 年 10 个月至 1 年 1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 年 5 月 13 日,山东青岛 “中医” 侯元祥 “假药” 案重审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元祥案的每一次判决结果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不同的判决结果让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最新进展:高院正式立案

  在持续的关注与等待中,案件终于迎来了新的曙光。今日,在卫先生的作品里,一则重磅消息如平地惊雷般炸开:侯元祥 “妨害药品管理罪” 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案号虽略去,但这一事实却不容置疑 。高院的介入,无疑为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注入了新的变量,也让众多关注者的目光再次聚焦于此。人们不禁纷纷猜测,高院立案的背后,究竟是对案件细节的深度考量,还是有新的证据浮出水面?这一系列疑问,如同层层迷雾,笼罩在众人的心头,亟待揭开。

  背后的经济与情义:账户款项划转与资助

  在案件的诸多争议点中,侯夫人被冻结的账户款项在未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青岛有关方面划转,这一行为犹如一颗重磅炸弹,瞬间引发轩然大波 。对于这一操作,许多人不禁质疑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涉及公民财产的行为都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而此次划转行为缺乏通知这一关键环节,无疑让民众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这不仅关乎侯夫人个人的财产权益,更涉及到整个案件的公信力,让人不禁猜测,这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利益纠葛?

  然而,在这冰冷的法律纷争与财产纠葛背后,却也有着一抹温暖的人性光辉,陈君先生至今仍每月定期资助侯夫人,为她提供一份基本的生活支持。在侯元祥一家遭遇困境、深陷舆论漩涡之时,陈君先生的这份情义显得尤为珍贵。他的资助行为,不仅仅是对侯夫人个人的关怀,更是对一个家庭的有力支撑,让侯夫人在艰难时刻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与善意。这份不离不弃、共渡时艰的情义,既是对侯夫人及其家庭的切实慰藉,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中仍有许多人坚守着正义与善良,相信真相终会大白,也希望能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这个陷入困境的家庭送去一丝希望的曙光 。

  案件争议焦点剖析

  (一)审判层级与公正性

  在侯元祥案中,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便是审判层级与案件公正性的关联。从时间线来看,自 2022 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到 2025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正式立案,三年多的漫长时间里,案件始终在青岛地区的法院流转 。这不禁让人质疑,为何如此重要且复杂的案件,需要如此长的时间才由高级人民法院接管?

  从审判层级的角度分析,长期在青岛地区审判,可能存在诸多潜在问题。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难以完全消除。青岛本地的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当地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无论是经济利益、人情关系还是其他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干扰司法的公正性。例如,在一些地方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当地企业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可能导致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以保护地方经济的 “稳定” 。在侯元祥案中,虽然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这种长时间在本地审判的情况,无疑增加了公众对这方面的担忧。

  另一方面,审判思维的局限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青岛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当地司法习惯、传统思维的束缚 。每一个地区的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中,都会形成一定的审判思维模式,这种模式在处理一些常规案件时或许有效,但对于侯元祥案这样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案件,可能就显得力不从心。不同层级的法院,由于其接触的案件类型、法律适用的广度和深度不同,审判思维也会有所差异。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往往能够站在更高的视角,综合考虑法律、政策、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做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

  (二)审判透明度缺失

  审判透明度,无疑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其对于维护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在侯元祥案中,青岛方面不公开审讯过程、拒绝组建合议庭的做法,犹如在公众心中种下了一颗怀疑的种子,引发了广泛而强烈的质疑。

  公开审讯过程,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它是司法公正得以彰显的关键环节。通过公开审讯,公众能够亲眼目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证据的展示、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以及法官的审理思路和判断依据 。这不仅能够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裁决,还能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 。例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中,通过网络直播庭审过程,吸引了大量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公众可以在直播过程中,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讨论,这种公开透明的审判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

  而在侯元祥案中,不公开审讯使得公众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只能通过一些零散的信息和媒体报道来拼凑案件的全貌 。这不仅无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容易引发各种猜测和谣言。公众在缺乏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和想象来解读案件,这无疑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

  此外,拒绝组建合议庭的做法同样令人费解。合议庭制度,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多名法官的共同审理和讨论,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偏见和错误判断,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在许多复杂案件中,合议庭的成员可以从不同的专业背景、审判经验和思维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最终达成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而在侯元祥案中,拒绝组建合议庭,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缺乏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增加了判决结果出现偏差的风险 。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其他案件因为公开透明的审判获得了公众的高度认可。例如,某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不仅公开审理了整个案件,还邀请了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等参与旁听,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三)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侯元祥案在几次审理过程中,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成为了公众质疑法律尺度的关键因素。2023 年 2 月,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侯元祥 12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00 万元 ;然而,2024 年 12 月重审一审,却将罪名变更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侯元祥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2025 年 5 月 13 日重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重审一审判决 。

  这种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在构成要件、刑罚幅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其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直接的威胁,因此刑罚也更为严厉 。而妨害药品管理罪则主要侧重于对药品管理秩序的维护,刑罚相对较轻 。在侯元祥案中,两次审判对罪名的认定不同,必然会导致刑罚的差异,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给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以消除公众的疑惑 。

  从证据采信的角度分析,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可能与不同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标准不同有关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案件判决的核心依据,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 。如果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对同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都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改变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的解读发生了变化,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二审或再审中发生了重大改变 。在侯元祥案中,公众迫切希望了解在不同审判阶段,证据采信方面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是如何影响判决结果的 。

  公众质疑与舆论影响

  侯元祥案在网上长时间发酵,犹如一场愈演愈烈的风暴,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 。官方公布的信息,不仅未能平息这场舆论风暴,反而让质疑声愈发汹涌,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审判过程的不透明以及判决结果的反复无常 。

  在网络的各个角落,网友们纷纷表达着自己的质疑。有网友犀利地指出:“三年多的时间,案件才由高级人民法院接管,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长时间在青岛本地审判,如何能保证没有地方保护主义?” 这种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确实是一个难以完全杜绝的问题,它就像隐藏在司法公正背后的阴影,时刻威胁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还有网友提出:“不公开审讯过程,我们根本不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怎么能相信判决的公正性?拒绝组建合议庭,是不是意味着某些人想要操纵判决结果?” 这些问题直击案件的要害,公开审讯和合议庭制度,本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一旦缺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将随之崩塌 。

  更有网友对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表示强烈不满:“一会儿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会儿又是妨害药品管理罪,法律的尺度在哪里?这样的判决结果,让我们如何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这种对法律尺度的质疑,反映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他们希望法律能够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保持一致的标准,不偏不倚地维护公平正义 。

  从积极的一面来看,舆论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它就像一面镜子,将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瑕疵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例如,在一些热点案件中,舆论的关注使得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审判过程也更加公开透明,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更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

  然而,过度的舆论干扰也可能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当舆论的声音过于强大,甚至形成一种 “舆论审判” 的态势时,就可能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 。在侯元祥案中,网络上各种声音交织,真假信息混杂,这无疑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增加了案件公正审判的难度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坚守法律底线,被舆论所左右,那么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受到严重损害 。

  侯元祥案,从最初的调查、起诉,到一审、二审、重审,每一个环节都紧紧揪住公众的心,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背后,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对法律尺度一致性的殷切期望,以及对中医药行业规范发展的深深关切 。

  如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这无疑是案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高院的介入,承载着公众满满的期待,大家渴望高院能够以更加专业、公正的视角,深入剖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全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给出一个经得起法律和时间考验的公正裁决 。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呼吁司法部门高度重视公众的质疑,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 。在审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公开透明,让每一个审判环节都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公众心中的疑虑,重拾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

  同时,我们也期待侯元祥案的最终结果,能够为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借鉴 。通过这一案件,进一步明确中医药行业的准入门槛、监管标准和法律责任,加强对中医药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让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瑰宝,在法治的保障下,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

  另外:附上

  92岁的法学泰斗唐荣智大律师对候元祥案的评判与声援!

  一位九十二岁的法学泰斗,对候元祥案的评判与声援!

  友人祈望我评论候元祥妨害药品管理案。我拜读了赵秀堂的《为什么治癌民间中医高手屡遭灭顶之灾?》和《关于候元祥妨害药品管理案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对照了再审一审判决书,认为他们对该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作了客观务实的论证分析,对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定做到司法公正极有裨益。所以,我不对该案一审判决书就事论事作具体评论了。我想仅就该类案件涉及的大局和法律原则问题,略抒己见,抛砖引玉,以正视听。

  一,关于大局

  一个民间中医,有什么影响大局可言?君不知,侯元祥手中就有大局:人类的生命健康。大家看此案中的一个基本事实:侯元祥父女是开发“抗癌一号”、“抗癌二号”和“野生心脑汤”等中药汤剂和药粉,“通过现场或者远程问诊的方式,不区分患者病情,向患者销售上述药品。被告人候元祥、候静、候雷、肖培臻、付松杰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其他严重情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那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没有害死一个人?该案判决书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说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句空话,不实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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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更重要的是,候元祥父女开发“抗癌一号”、“抗癌二号”、“野生心脑汤”治好了多少癌症病人和心脑血管病人?该案判决书也毫无记录。这充分说明这个判决书确是在做空头文章!最重要的是,候元祥父女创新开发了世界上没有的抗癌中药,救活了数百个癌症病人(有200多被治好的癌症病人签名画押的联名请愿信),而且自2012年以来从未有服药死亡一个人!这是多么伟大的民间中医!在中国,有哪个三甲医院的肿瘤科能够做到?放眼世界,又有哪个发达国家的医院能够做到?因此,推广候元祥父女开创的抗癌中药,不是在拯救人类的生命健康吗?这难道不是一个大局吗?为什么人民的法院、检察院看不到这个大局,反而阻止候元祥父女去拯救人类生命健康?

  结论是:办此案的司法部门工作的大方向错了!

  第一,违反天道。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联合国基本法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序言)候元祥案的司法人员,你们为什么不保护癌症病人的生命权?你们违反天道与世界通行的法治,打压救人性命的候元祥父女等,不准他们救治人命,却把侯元祥一家六口,羁押五人三年,只剩一个九岁孩子守家,不受到良心的责备,人民的唾弃吗?你们该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护人民健康”、《中医药法》第一条规定了“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原则、《药品管理法》第一条则规定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法律原则。因此,候元祥父女开创治癌等新中药,救治了数百癌症病人,又无一起医疗死亡事故,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原则,是完全合法的!而司法部门指控、惩处他们才是真正违法的!

  二,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表达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为法律规则(法律法规设定的具体制度、准则和办法等)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方向性指导。当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或冲突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补充性规范,为裁判提供依据。有鉴于此,在侯元祥案审判中,就存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适用的冲突。具体是:

  其一,“2012年至2022年,侯元祥等在未获得任何医师资质的情况下,””由侯静在百度等网站进行推广,吸引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就诊。”(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简言之,民间中医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否可以行医。

  其二,“侯元祥、侯静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私自生产自命名的抗癌一号、抗癌二号、野生心脑汤等中药汤剂、药粉。”“侯元祥、侯静通过现场或者远程问诊的方式,不区分患者病情,向患者出售上述药品”。这就是说,民间中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可以生产、销售该药品。现分述如下:

  关于民间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规则:

  我国数千年来民间中医都是无证行医,中华民族都是在中医仁术仁心的救死扶伤中健康成长的。依法有证行医,那是近現代的西医制度。2017年5月的《执业医师法》颁行后,实行医师的考试和注册制度,一夜之间,全国数十万民间中医全部成为无证行医,由此开始全国的行政、司法部门司法裁判开始大规模地打压民间中医,逼迫他们走到悬崖绝壁的边缘!因此,侯元祥的无证行医裁决,对于全国数十万民间中医具有风向标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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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关键在哪里?是立法上法律规则出了问题。一部《中医药法》,全部63条中,根本不提传统医药的主力一一民间中医,没有给予合法地位和行医主体资格。这是极不正常的,不符合中医数千年历史发展规律,也不符我国现存数十万民间中医为民众治病救人的客观事实。该法规范的“确有专长”的考核规则(第十五条)也脱离实际。民间中医都是确有专长的,否则他们怎么谋生?各有所长,怎么统一考试?有秘方秘术的,不能公开,更无从考核!

  侯元祥20年来自创抗癌中药安全有效治疗各种癌症病人,创造了世界医药史上的奇迹,难道还不属于“确有专长”,不发执业医师证,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卫健部门的荒唐?!他是癌症病人的救星,人类生命健康的功臣!他有什么错?犯什么法?他的行医行为是正确的,完全合法的!因为他完全适用《宪法》第二十一条、《中医药法》第一条“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规定,高于一切医药具体规则。《中医药法》中有关民间中医具体规则有缺陷的条款,建议立法部门启动修订程序尽快完善,以保护民间中医,保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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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中药管理规则:

  现行《药品管理法》等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行政管理,都基本上按照西医模式统管,未顾及中医药的历史特点与现实状况,未单独制定中药管理办法,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中歧义众多,难免缺陷,使民间中医无辜受罚遭罪,亟待解决。侯元祥莫须有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广西巴马黄大务的所谓断肠草假药案、四川绵竹于荣光非医师行医案等,就都是典型的寃假错案。

  综上两个方面,在侯元祥案中司法该如何裁决?本人认为,根据立法中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法律适用规范,行医、药品管理具体规则与保护人民健康原则有法律抵触和冲突,当然是适用保护人民健康的原则,依法判决侯元祥父女无罪。于此,在思想方法上也提高了行政、司法人员的思维能力:管理上的证、照、批准规定是一种形式,是保证和服务于内容的。当民间中医已经做到保护人民健康的内容,形式上应该跟上,也就是应该补发证、照或批准文件,而不是拘泥于形式,走上形式主义的错误道路,违背民意和法律原则。

  同时,该案再审上诉法院可以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主动根据各地民间中医因立法缺陷或歧义而受到打压的现实紧迫困境,及时作出切实保护民间中医的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甚或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立法解释。当然立法上启动修订程序,出台保护民间中医的新法、新规范,则是主要途径。这是事关保护民间中医的前途、亿万人民生命健康、极大节约国家财政医卫支出和个人家庭医疗费用以及传统医药文化的国家瑰宝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愿全国人民热切关注的侯元祥案合法、合理、合民意解决,为代表传统医药主力的民间中医开辟光明燦灿烂的前景。

  上海 唐荣智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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