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毒记录封存事件已争论多日,汹涌民意的反对意见中,不少也是专业人士所提出,清华大学法学院劳春燕教授也别再扯什么法律界“共识”,共识与否也不是一家一人能够定义。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的辩解也遭到不少质疑及批评。笔者思考的是为何这样轻率的立法议案这样轻率地推出,有人谈到立法程序瑕疵,三审稿被加私货,这不是本文话题,就此略过。笔者认为推出这样轻率立法的部分法律人事有认知不足,特梳理及总结。
一、对吸毒行为性质认知不足
把吸毒与一般治安处罚行为混为一谈,把吸毒雷同于打架斗殴酒驾完全忽略了吸毒在医学上的病理特性。
毒品之所以无法用意志力对抗,是因为毒品直接劫持并毁掉了人类分泌多巴胺和内啡肽的地方,即劫持和毁掉了人类的意志力中枢控制系统。对于吸毒导致的大脑结构性改变,目前人类科学家给出的结论是“不可逆损伤”,即以人类目前的科学力量是无法还原和修复的,医学上称之为“永久坏死”。毒品对大脑结构造成的“不可逆损伤”,就是毒品“心瘾”的核心来源。
法律人士,尤其参与立法对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对象没有科学认知,其提出的解决对策当然值得怀疑其法律调整方式手段的科学性。
二、对吸毒的社会危害性认知不足
为吸毒记录封存辩解的理由常说吸毒是违法,不是犯罪,意即违法危害性远远小于犯罪;或言之,吸毒者是“自害”,这些辩解仅在教科书学理范畴有意义,忽略了吸毒危害的社会性,静态于书斋理论演绎,忽略活生生动态社会环境中吸毒的危害性后果,一吸成灾,灾及一生,灾祸一家,灾殃一群一片。人非个体静态,人有社会性,灾害的连带传染引发的是多米诺骨片效应。
法律人士不是很崇洋吗?来给你们讲讲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有关社会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考量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基础、社会现象、社会事实、社会原因。连基本社会事实都认知不清,你何以立法做到有针对性,何以做到让法律调整手段适合对应调整对象及要解决的问题?你拿处理打架斗殴寻恤滋事的手段处理吸毒怎能科学合理?
三、对吸毒具体场景化细节认知不足
即缺乏实践,不能使法学理论联系实际。鉴于吸毒特性,一般吸后两三年内需多方力量合作戒毒,可能涉及警方、家庭、社区、学校等等,在上述场景需信息沟通,封存性的信息阻梗让上述多方合作戒毒技术上实践上不可行。所以法律人士立法要深入实际,走基层调研,不能在文献论文中推演“创新”法律条文与制度。
四、对保护公民知情权及公民个人安全认知不足
公民有理由怀疑自家保姆、儿女结婚等等是否有吸毒史。如有吸毒史其潜在危害所涉及的人口基数远远大于吸毒人数。被网友调侃的法学教授妄谈的每年治安处罚800万人,逐年滚动会造成人均违法,且不说其统计学意义上的谬误。且看近三年官方报道的吸毒涉案人数,2023年:抓获犯罪嫌疑人 6.6万名;2024年:抓获犯罪嫌疑人6.2万名;2025年前三季度,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人,当然实际吸毒人数远比此高。
但可见,吸毒人数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人数(人次)之比有悬殊,吸毒人数与广大守法民众人数之比更为悬殊,显然不能只保护吸毒的少数人,置广大民众利益于不顾,若此显然不是良法。
尤其广大民众结婚登记能否查对方是否有吸毒史,将是明年一月一号以后马上面临的现实问题,应该补充相关规定保障民众婚姻登记中的知情权。此处不要再演婚检中不许医生告知婚检一方已染艾滋病,结婚后被染离婚之悲剧。
五、对其他国家应对吸毒的法律制度及效果认知不足
一是,法律人士总扯吸毒不入罪不入刑仅是违法,制毒运毒贩毒才入罪入刑,实际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吸毒是入罪入刑的,如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
二是,法律人士似乎不知欧美就是从吸毒记录封存而溃败今天的乱象,尤其加拿大美国,信息时代她们真的不知道美国一些城市丧尸大街,人间鬼蜮?这也是刚才所言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的法律的社会效果,躺平、开放、无罪、合法、自由放任吸毒的法律必然带来今天的美国吸毒“盛象”,3200多万吸毒,每年死亡10万。清华教授劳东燕还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接这样的轨?
六、对吸毒及毒品毁国亡国的历史认知不足
历史惨痛殷鉴不远,民族伤痕不可遗忘,前师有晚清,近教有美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点放开可能全面崩溃。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同河道堵塞,终有一天堰塞湖决堤。法律人士参与立法过程除了接触实际实践,也要读读历史,有点历史思维。
七、对保护吸毒者权利与国家治理之关系认知不足
只单一思维保护少数人权利不够,要与保护公共利益协调,应认知潜在风险对公共安全的不利因素,要将保护局部利益与国家治理整体安全之利益保护相协调相平衡。如果吸毒记录封存,危及社会安全、公民权益必须调整补充新规定以限制消解封存带来的负面后果。
最后警示,任何企图将吸毒洗白化、轻罪化、合法化的言论与行为,我们都应该及时回应阻击,一露头就坚决回击,不给这种妄念一丝可乘之机,守护家园,守护国门,守护子孙后代幸福安康。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