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包括吸毒)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笔者认为应谨慎评估吸毒记录封存的负面效果并细分适用,理由如下:
一、国际禁毒环境更加恶劣
全球吸毒人口基数巨大,约3亿人使用过毒品,在所有吸毒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吸毒而患上吸毒障碍,即毒品成瘾或依赖,人数高达3950万。
未来国外毒品合法化后毒品泛滥之挑战:
1、合成毒品占据主导,危害更大:以苯丙胺类兴奋剂(如冰毒、摇头丸)和合成阿片类(如芬太尼)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已经取代海洛因、可卡因等传统植物源性毒品,成为全球主流。
芬太尼危机:在北美,芬太尼等合成阿片类药物已引发了一场“过量吸食流行病”,其药效极强,极少剂量即可致命。
2、毒品供应链的数字化与隐蔽化:暗网和加密通信工具已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平台之一。物流寄递使得小批量、多批次的“蚂蚁搬家式”贩毒成为常态,极大地增加了执法难度。
3、危机叠加效应:乌克兰危机等地缘政治冲突扰乱了全球毒品贩运路线,但也催生了新的生产和贩运中心。全球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古柯(可卡因原料)和罂粟(海洛因原料)的种植地向新的地区转移。
4、西方国家从严禁到放松,逐渐不可控,一路走烂走败,不可收拾,一路躺平,玩起吸毒合法化,基本放弃管控。西方之资本幕后主导,之管控无能,之溃烂给中国禁毒带来更大困境与压力。
二、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从近年数据可见,2019-2022年累计: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5.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8万名。年均破案约11.3万起,年均抓获约14.7万人。2023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3.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6.6万名,缴获各类毒品 12.6吨。2024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万名、缴获毒品26.7吨、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共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4838起,破获毒品案件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人,缴获各类毒品1.35吨;查缴各类枪支726支,子弹2.46万余发。
三、深远的社会危害
毒品泛滥不仅仅是健康问题,它还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严重侵蚀社会肌体:
1、有组织犯罪:毒品贸易是全球有组织犯罪集团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它们通过贩毒获得巨额资金,用于腐败、暴力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2、暴力与不稳定:在毒品生产国和转运国,贩毒集团之间的火并以及与政府军的冲突屡见不鲜,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3、公共卫生负担:治疗吸毒成瘾、相关传染病(如艾滋病、肝炎)以及吸毒导致的意外伤害,给各国的公共卫生系统带来了沉重负担。
4、社会与家庭悲剧:吸毒导致个人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破裂,并造成贫困代际传递等社会问题。
5、毒品相关死亡率高:毒品滥用直接导致了大量死亡,2021年全球约有一百万人因吸毒死亡。美国近年来吸毒过量死亡人数连年破纪录,每年超10万。死亡原因包括过量服用、吸毒导致的身体器官衰竭、以及共用注射器引发的艾滋病等传染病。
四、我国禁毒代价巨大
目前国家每年为缉毒牺牲300多位警察,投入2000亿财政支出。目前我国毒品问题基本上可控。这个形势来之不易。但目前我国禁毒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吸毒人数增加、范围扩大,低龄高龄吸毒者增多,吸毒者渗入各个社会阶层和职业,尤其是新型毒品更是来势汹汹,切不可掉以轻心,尤其不可因政策轻率消解侵蚀中国禁毒成果。
五、吸毒记录封存应评估与国情和实践的关系
是否伤及公序良俗,过多考虑吸毒者隐私保护,法学教授或立法者一元单一思维,是否消解中国语境下的禁毒应该有多元立体关照及系统思考,应将吸毒记录封存置放于国家治理大系统中考量。
对吸毒记录封存,为何许多网民持反对意见?公众恐惧的底层逻辑是害怕我国再走西方老路,美国加拿大吸毒管控躺平化、合法化就是发端于吸毒记录封存,而后一步步走向吸毒国家失控深渊。
六、吸毒在所有社会治安处罚行为中是特殊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远非打架斗殴酒驾酗酒寻恤滋事等一般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可比
上述一般性治安处罚行为具有个体性、随机性、临时性、小范围、小规模,小概率。难有持续性、重复性,危害较小,依法处理惩罚过后为违法者保护隐私,为不影响违法者未来生活实施违法记录封存有情理与法理基础,可以理解,其保护的法益有一定说服力及合理性。
吸毒完全不同于上述一般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其行为隐蔽、涉及个体也涉及群体,涉及制毒产业,有吸毒者才有制毒产业,危害极大。且有持续性、复发性,复吸率高达88%--98%,前三个月为高危期。一次治疗不够,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继续治疗管控,有些在社区管控,吸毒信息封存将无法实施社区管控。
七、中国语境下禁毒是国家治理重要内容,尤其在国际上滥毒的外在威胁下高压禁毒是持续不断的国策,不可动摇
对吸毒行为零容忍,绝不放松开口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蚁穴毁时必晚矣,西方老路历历在目。西方走过的老路中国决不能再走,惨痛教训不能重演。立法不能仅从吸毒者权益保护单一角度出发,还应有政治维度,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公众利益保护,即还要考量治理管控吸毒的社会效果。
这两组对比数字非常说明问题,艾滋病不公开,2006年18.3万人,2024年超过140万人,增幅显著;吸毒公开,2006年116万,2024年减少至74.7万,显著减少。不公开失去监督,更加泛滥,公开本身就是监督手段,所以减少。
八、中国谈禁毒还应有历史维度
对于毒品危害性,中华民族有特殊的历史伤痛,当年有800万国民吸食鸦片,毒品使我们几近亡国。
当下,毒品的国际国内危害性是多少数字都无法衡量的。毒品背后,有多少血腥、多少惨痛、多少人间悲情、多少家庭毁灭,多少孩子、青年毁于一旦。其社会灾难性不言而喻。
历史悲剧不能重演,中国决不能像当下的美国1/10人口吸毒,3400万人吸毒,晚清800万吸毒。美国每年死于吸毒10万人以上。大街上丧尸林立不仅是国家民族耻辱,且是国家民族自宫自杀。
九、保护吸毒者隐私要与保护公众知情权平衡,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无论企事业招工录取,还是交友结婚,公众都有知情权,社会环境中的人必与他人打交道。每个人都有权力知道对自己健康安全有影响有威胁的信息。
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如公务员司机厨师医生教师飞机驾驶员安保人员等等,吸毒与否对其岗位所涉及的公众安全有直接影响。单位在录用时当然有权知晓其过往吸毒史,年轻人交友恋爱结婚也须知晓对方是否有吸毒行为,这也是公众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十、封存吸毒信息的圣母心
不一定有利于对吸毒者的日后监督
一是封存吸毒记录让吸毒者是否感觉不是什么大事,消解道德谴责感,侵蚀法律严肃性,自我淡化了道德谴责感、羞耻感、罪恶感。
二是没人知道自己过往,吸毒者会不会激发出复吸的愿望,尤其在复吸率90%多的情况下,失去监督的吸毒者在重生的路上是否会重新坠入深渊?
一般来说大概率情况下,在信息公开的高压监督下吸毒者才会警醒过往,敬畏重生,杜绝非分之想。前述艾滋病与吸毒公开与否的两组数字对比很好说明了此点。
十一、吸毒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
付出代价及承担责任
立法思维及动机是否调整一下,别总是为违法犯罪者开脱,为熊孩子施放圣母情怀。多想想怎么让法律制度多一些防范功能,减少吸毒发案率,在源头前端把关,减少吸毒者。
如果多构建多宣传吸毒之严重后果与责任,如大张旗鼓高调宣传吸毒记录将伴随吸毒者相当一段时间,在全社会营造高压氛围,形成监督场力,让公众有吸毒后果有预期预判,让公众对吸毒有敬畏心、羞耻感、罪恶感,形成远离毒品的规范底线思维与行为逻辑,不敢吸不想吸不愿吸,那才是法律调整功能预防性的理想愿景和体现。
源头前端的高压也是保护公众,让公众别进坑别坠崖,事后“温情”如操作不好,实践中可能有特权化处理,如“温情”变成纵容则是涂着口红的新毒药。
十二、保护吸毒者就业不受歧视
法律早有条款安排
保护吸毒者隐私,保护吸毒者就业不能以牺牲公众知情权为代价,吸毒记录封存这种隐瞒手段也并不具有先天道义基础。
有关保护吸毒者未来就业不受歧视,我国《禁毒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倡导社会包容戒毒者,对歧视戒毒者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已在引导社会包容吸毒者,促其戒毒重生。
十三、吸毒艺人明星不应适用吸毒记录封存
艺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辐射力、渗透力在网络时代极其恐怖,他们对青少年尤其是对那些不谙世事的孩子影响太深入。
目前据不完统计,近十多年来已有120多位明星艺人吸毒被查出来,且有二进宫重复吸毒的。这种明星艺人的社会示范效应极其恶劣,所以不能让艺人明星祸害人民群众及其后代,艺人明星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与风险,他们必须认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有严厉的法律惩戒机制,这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必须。
针对毒品问题,要惩前毖后,必须用霹雳手段来治理才能最终实现对人民群众的菩萨心肠,对吸毒艺人明星的霹雳手段就是对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人的菩萨心肠,这是一种局部的严厉惩戒,换取更大社会利益的宏大格局,保护更多人,这才是真正的人权。
社会主义的人权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止吸毒及严惩吸毒艺人明星是对明星本人和他人的幸福安康之最大保护,决不能因为明星的特殊身份而对其进行选择性的小惩大诫,在此问题上的丝毫放松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次生危害。
十四、吸毒艺人明星不适用吸毒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及行业文件中所包含的行业惯例
我国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草案)》第32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此处“必要的限制”当然包括一段时间或终生禁演,禁止吸毒明星艺人复出。明星艺人可从事其他行业。实施这种限制的前提是社会监督,故不可能封存吸毒记录。
2012年12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限制有吸毒等劣迹的艺人明星艺人参与制作各类影视节目、广告作品。“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由“劣迹艺人(吸毒、酒驾)”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都被要求暂停播出。
2018年1月1日起,山东开始对吸毒人员进行更加严重的禁令,禁止吸毒明星商演和广告代言。如卫视播出歌唱、晚会节目、引进节目必须备案;被批节目一律审查;问题节目全网禁播;警告节目退出收视黄金档位时间段。播前三审,重播重审,黄金节目领导亲自把关,上级机构全天候监测。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并于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演艺人员如有吸毒,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或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但该管理办法仅是行业公约性质,并非法律法规层面。
十五、吸毒记录封存应细分适用
应有前提条件,如:
1、保护那些初次吸毒、情节轻微,特别是因诱骗、胁迫等非主观恶性原因沾染毒品的人员。
2、限定时间,第一次吸毒之后5-8年左右再无复吸才可封存吸毒记录。
3、封存记录必须以当事人确实已经戒除毒瘾、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评估为前提。这需要强有力的社区康复、定期检测和心理辅导体系作为支撑。
4、封存后并非一劳永逸。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一旦发现复吸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解除封存,并依法从重处理。
5、“封存”不是“销毁”,特定行业准入可查: 对于报考公务员、参军、进入教育、交通、安全保卫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和岗位,招录单位应有权查询,婚姻登记应有权查询。
国际上一路走过吸毒严控、吸毒失控、吸毒躺平,到吸毒洗白化、吸毒轻罪化、吸毒合法化之过程。能否控毒禁毒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考验,对人民负责的考验。
许多网民担心,吸毒记录封存是吸毒洗白的一种形式,是第一步,随后过几年就可进一步吸毒轻罪化,直至吸毒合法化,吸毒躺平,吸毒泛滥,丧尸街头,人间鬼域,重回晚清之颓废,再步美国之后尘。
细思极恐,为当下,为子孙后代计,确实应警惕吸毒洗白化、轻罪化、合法化之妖孽逼近国门,以阻止吸毒洗白化、吸毒轻罪化、吸毒合法化的企图与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