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到了赵树凯《“包产到户”需要理论清理》(点击标题查看)一文。文章认为“以‘包产到户’为核心的农村改革,虽然政策上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人民公社’深根未除。包产到户问题需要继续进行理论清理,理论研究应该彻底。”(这里的“包产到户”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简称,并非“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之一种——作者注)。
作者在文章中回顾了回绕包产到户的争论过程。“在政策转型过程中,关于包产到户争执的性质,最早是副总理万里挑破话题,提出了根本性论断。但是,高层并无回应,更未形成共识,全社会上也未展开讨论。”“不论当时,还是后来,很多人都对当时的妥协处理给以高度评价。但是,从历史的长期角度看,这种妥协处理也遗留了问题。这就是:政策纠纷中的理论是非没有论辩清楚,遗留了一笔政治糊涂账。这成为改革继续推进的障碍。”
确实,从1983年至今,已经有了四十多年的实践,农民的分户种植的结果目前已经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对包产到户需要做一个理论清理。
但问题是,我们有清理包产到户的理论吗?
要对包产到户进行理论清理,我们首先要对人民公社的性质和特征有明确的认识。
但是,到现在为止,有真正能说明人民公社的理论吗?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曙光,有《全面反思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本文节选自:王曙光著:《中国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一文,其中谈到了“关于人民公社体制的七个假说”,包括激励不足假说、“生产力水平或经济发展水平约束假说”、“监督缺陷假说”、“退出权假说”、“规模边界假说”、“契约假说”、“产权缺失假说”。他认为“……用这些假说来阐释人民公社体制为什么最终在中国大地上消失。深刻理解了人民公社体制消失的原因,我们才能理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有它的道理,……”。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理论界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都是从产权角度来看问题的,他们完全没有弄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与特点。
“1962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人民公社条例(暂行)》。其中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农村人民公社是集体经济组织。
公社的财产归集体所有。
3、公社实行三级管理生产队为基础的独立核算制度。
4、生产队的最后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
在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因此,社员就是生产队的主体。而这里的社员是有双重身份的:
一方面是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则是劳动所有者。
由于社员在生产资料方面是没有差别的。因此社员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劳动投入方面,表现为劳动所有方面。因此,决定生产队集体生产的关键是要体现由于劳动投入差别引发的对分配权的不同要求,也就是劳动所有权的要求。也就是说,在集体经济条件下的社员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
这是生产队模式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地方,也是生产队不同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地方。
在所有的国有企业或城镇企业,所建立的企业制度都是产权制度,职工的收入都是基本固定的工资,而且是以成本面目出现的。而在生产队,采用的是价值量待定的工分来计量劳动投入量,并进行生产结果的分配。社员的工分收入是作为生产队的生产成果以余额的形式出现的。
人民公社生产队一方面在管理上由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另一方面在分配上则采用按照社员投入劳动量的差别进行个人收入进行分配。因此,生产队模式是劳权公有制模式,不是产权公有制模式;生产队所体现的是社员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而不是什么产权。
生产队社员与工商企业的员工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社员的收入是与生产队集体生产结果直接相联系的,它是以余额形式出现的,生产队搞得好,那社员的收入就高,反之,生产队搞得不好,社员的收入就会减少,而工商企业员工拿的是工资,它是以成本形式出现的,它与企业的生产状况没有联系,企业搞得好,工资基本不变,企业搞得不好,工资也基本稳定;社员可以通过社员大会来选举队委会成员和队长,而且生产队的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由社员大会作出许可决议;工商企业虽然也有职代会,但职代会只是民主管理体制,没有决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重大事项的权力。也就是说,社员与工商企业的员工,由于分别处于劳权制度和产权制度环境下,他们的收入性质和管理权限是完全不同的。
现代生产方式是有两种: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方式,我们称为剩余价值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或私有制,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是产权制度;相反,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以获取消费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方式,我把它定义为消费价值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产劳动的个体所有制,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是劳权制度。
与以上生产方式相适应,现代企业也分为两个基本类别:即作为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我们称为产权型企业;作为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我们称为劳权型企业。
与以上生产方式和企业基本类型相适应,现代经济学也可以区分为产权经济学和劳权经济学。产权经济学适用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和产权型企业,劳权经济学则适用于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和劳权型企业。
对于一种以劳动者为生产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模式,是要用劳权经济学来进行解读的,而不能用产权经济学的观念和原理来解读。
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所以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常识而言,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这是人所共知的基本要求。而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属于劳动所有权,而不是什么产权。因此,与劳权公有制相适应的应该是劳权经济学,而不是什么产权或产权经济学。
在《矛盾论》中,毛主席明确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它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质的区别”(《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08页,1991版本)。“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个原则。教条主义者不遵守这个原则,他们不了解诸种革命情况的区别,因而也不了解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而只是千篇一律地使用一种自以为不可改变的公式到处硬套,这就只能使革命遭受挫折,或者将本来做得很好的事情弄得很坏”(同上书第311页)。
现在的问题在于,无论是靠西方经济学吃饭的产权经济学家,还是靠研究马克思主义本本吃饭、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专家学者们:
有没有形成与按劳分配公有制相适应的劳权理论呢?
有没有反映现代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劳权经济学呢?
如果没有适合公有制经济实体性质和特点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又拿什么理论来清理包产到户呢?
难道用适合按资分配的私有制经济实体的产权理论胡乱套用吗?
社会主义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确立劳动者主体地位,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要求的。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家或专家学者,连按劳分配属于劳动所有权都不知道,连起码的劳动所有者概念、劳权制度的概念都没有,连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常识都不具备,你们用什么理论来对现实的生产模式及其改革做清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