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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玉才:“以刑化访”是对地方国家机器的滥用和对访民的变相暴力镇压!

  所谓“以刑化访”,就是指‌通过刑事手段(如刑事拘留、判刑等)来压制或终结信访行为‌的一种非正常做法。这种做法通常发生在信访人在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因相关地方或部门推诿敷衍造成矛盾激化后,采取越级上访、网络曝光等方式施压相关政府或机构时,相关地方以涉嫌犯罪(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为借口,启动刑事程序,从而达到“息访止诉”的目的。

  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倾听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其设立初衷是依法合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然少数地方不是基于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案件,而是以“维稳”或“化解信访压力”为主要目标,滥用地方国家机器,采取“以刑化访”的非正常做法,其实质是采用阶级专政的工具对人民实行变相的暴力镇压;这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背叛,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少数地方局部蜕变的显现。前不久乌有之乡网站主编李道国被跨省刑拘等案件就符合“以刑化访”的特征。

  关于国家机器的本质及如何使用国家机器,伟大领袖毛主席强调(《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6页):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

  显而易见,那些采取“以刑化访”的少数地方,是严重违背伟大领袖毛主席所强调的施仁政于人民内部的要求,是典型的滥用国家公器;他们不是对人民施行仁政,而是把本作为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作为治民的暴力工具,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离间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然而时至今日,少数地方或部门的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仍然法治意识不强、法律信仰缺失,对法律和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动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公权践踏私权,因而时有“以刑化访”的非正常现象发生。这究竟是何原因?根源何在?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在少数地方还会出现“以刑化访”的不正常的现象,主要缘于一些干部的头脑中还存在着把法律作为治民工具的思想,权大于法、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曲解“依法治国”的含义,不谈依法治官只谈依法治民;少数执法者或掌权者把自己看成法律的化身,忽略了自己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根源之一就是“治民不治官”的思想在作祟。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田纪云在其著作《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中写道:“社会主义法治与封建社会的‘法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来控制、惩治老百姓,用以巩固封建统治。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因此,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任意胡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

  为了不让国家机器在少数地方蜕变为治民的暴力工具,为了不再重现李道国之类的“以刑化访”案件,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笔者建议,各地各部门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的其他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绝不让权力的运行失去制约和监督。同时更要认真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作,践行毛泽东思想,切实做到施仁政于人民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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