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内的某些公知表面上消停了很多,最起码没有那么活跃了。无论是加拿大奉美国之命绑架孟晚舟,还是后来加拿大贼喊捉贼指责中国将谢伦伯格案“政治化”,我翻了国内一些平时以“死磕”而著名的律师的博客,包括曾经大言不惭指责中国政府不参与“南海仲裁”是“无视国际法”的“陈大状”,基本上保持沉默。并不是他们良知发现,而是美国和西方做的那些无视国际法、威胁国际法院、公开绑架其他国家的公民的事情实在是太烂了,像是非对错这么分明的案件他们如果再掺和,恐怕以后他们在国内再想忽悠人混饭吃就非常困难了。而有一个人居然例外,他曾经一度闭嘴很长时间了,而在这次的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以后,他居然跳了出来,指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就是著名公知大V“贺老鹤”。
也许是“事急马行田”,形势所迫,外部势力不得不启用他们在我们国内的内线了吧!
关于“贺老鹤”,经常上网的人都会非常了解,对于这么一个作为被美国时代周刊册封为“中国百名公知”之一的人物,一个被维基解密披露是接受了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人,对于这么一个敢于公开宣称中共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合法,敢于宣称要通过“司法改革”的“威虎山小路”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的人,他站在敌对势力的立场上做什么事情,说什么话都不奇怪,奇怪的是,这种人怎么还能够留在党内?
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一下相关事情的过程。
加拿大总理贾斯廷·特鲁多在接受加媒采访时提到了华为高管孟晚舟被拘事件。
采访中,特鲁多重申加拿大司法独立,记者问:那你跟特朗普说这话了吗?特鲁多回答:“没有”。
针对美国总统特朗普表态说他可能会介入此案,特鲁多称,“加拿大重视法治,我们将实行并保护司法独立”,记者打断了他的“套词”,随后追问,“那么你给特朗普打电话说过这话吗?”特鲁多回答:“没有”。
而特鲁多在谈谢伦伯格案时宣称,“中国随意作出死刑判决”。
他在北京时间14日晚上发出无理的指责,宣称中国法院的判决是“武断的”。
依傍美国的加拿大大概还依旧沉溺于当年走下坡路的清帝国被西方列强蹂躏欺辱的历史记忆中,以为还是“治外法权”在中国有效的时代,天真地寄望于用自己的口舌,从中国捞人。更甚至者,他们的总理和外长也还不惜玷污他们法治国家的招牌,亲自出面为其在华作恶的毒贩狡辩、庇护,意图从中国手里捞人,比起千方百计为诈骗犯开脱的台湾民进党当局来,毫不逊色。
加拿大按照美国佬的旨意绑架第三国的没有违反美国和加拿大法律的公民,特鲁多解释为加拿大“司法独立”,美国总统特朗普表态说他可能会介入此案,也就是说,假如能够用这个交换中国在贸易谈判中的让步的话他会介入,一句话,所谓的“司法独立”在美国不存在,特鲁多仍然用“司法独立”粉饰加拿大的绑架行为,既避开加拿大是奉一个司法不独立的国家之命绑架第三国公民的话题,又不敢在特朗普说出绑架的真实目的以后释放孟晚舟,怕得罪主子。
而同样是这个特鲁多,在中国的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的时候,他却要学人家美国玩的“治外法权”和“长臂管辖”,干预中国司法。
这些西方国家以为跟着美国,就仍然可以像当年八国联军那样在中国耀武扬威,横行霸道,以为中国还像1840年那样任由他们宰割和蹂躏,这是典型的海盗的逻辑。而一直以中国法律界精英的面目出现,并且把“中国要向美国学习司法独立”喊得天响的“贺老鹤”居然通过曲解“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来配合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施加压力,进而配合美国对中国的战略,就耐人寻味了。
1月14日,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宣判结果发布后不久,加拿大媒体爆料称谢伦伯格早有前科。在2012年,他就因贩毒被加拿大地方法院判处16个月的监禁。这引发不少加拿大网友对不吸取教训的谢伦伯格大肆批评,甚至认为是因为加方此前判得轻,才导致他屡教不改。
据加拿大广播公司14日报道,2012年,谢伦伯格曾因持有大麻树脂和冰毒,以及把持有的可卡因和海洛因用于毒品走私交易,而被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官尼尔·布朗判处2年有期徒刑。考虑到他已服的刑期,最终他被判服刑16个月零12天。
走私毒品在中国是重罪。本世纪以来已有多名外国人因在中国走私毒品而被判处死刑,其中日本籍的就至少有6人。巴基斯坦裔英国籍公民阿克毛2009年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后引起西方舆论的广泛关注,时任英国首相布朗亲自为阿克毛求情,但他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谢伦伯格的上诉审理发生在华为高管孟晚舟在加拿大遭扣押之后,加拿大和一些西方舆论在第一时间就将此案与孟晚舟事件联系了起来,宣称中方在拿此案向加方施压。这种无理的推测是对中国法律的粗暴轻视。
在14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之前,很多西方媒体已经预感到谢伦伯格有可能被判死刑,这说明当他们了解了中国刑法和之前毒贩遭到的判决之后,自己就形成了这一推测,因为谢伦伯格参与走私的冰毒数量222.035千克实在是太大了。
加拿大方面却对法院判决进行了价值判断,而不是法律对照。他们要对照也是对照自己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加拿大法律没有死刑,但中国刑法对毒贩的死刑规定十分严厉、明确。近来加拿大舆论一直在说中国将谢伦伯格案“政治化”,然而加拿大方面恰恰在做将法律政治化的表演。
事件一开始,作为美国的附庸的加拿大就扮演出手绑票的不光彩的角色,配合美国办了个政治案,通过绑架华为高管来打击与美国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公司,而谢伦伯格案遭到判决以后,又贼喊捉贼,诬称中国将谢伦伯格案“政治化”,还想纠集一些西方国家组成“舆论八国联军”对中国施压,这个特鲁多应该醒醒了。
而尤其耐人寻味的是,作为所谓的“中国法律界精英”的“贺老鹤”居然通过曲解“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来里应外合配合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施加压力。
我是法律的门外汉,看到“贺老鹤”的微博以后,马上上网,查询到了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下——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担心加重刑罚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上诉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上诉,可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但是,法律又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并不是对所有的判决起作用的,假如出现上面所说的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那么“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我都能够从这一条规定中看出了问题,只要上级法院发现二审的时候“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发现新的罪行,或者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那么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连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都能够看出来的问题,一个堂堂北京大学法律学教授、专家,中国法律界的所谓“精英”都看不出来?而他偏偏曲解“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来对法院审判进行舆论干预,他到底是水平低还是别有用心?
我昨天晚上作出了这个判断以后,今天上网看到的内容证实了我的分析。
有舆论认为,谢伦伯格案从关押到初审已经持续了四年。检方上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线索,要求重审。
对于谢伦伯格案重审为什么会被加重刑罚的问题,一些专家是这样分析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林维表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风此前对媒体表示,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看,根据新查证的线索,被告人实际所犯罪行可能重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已经明确提出原审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意见,极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则有可能根据新线索的查证情况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
中国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谢伦伯格参与走私的冰毒数量222.035千克,数量非常多,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国审判案件是以中国的法律为准绳,不是以加拿大的法律为准绳,中国对毒品犯罪从来都是严厉打击,无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而中国的法律又规定“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问题。无论是加拿大当局所谓的“政治化”的指责还是“贺老鹤”的里应外合企图干预法院审判的司法都不成立。
假如加拿大真的是“司法独立”,那么就应该按照国际法和加拿大的国内法,没有理由绑架孟晚舟,因为她没有违反美国和加拿大的任何法律;假如加拿大真的是“司法独立”,那么在听到了特朗普的表态知道美国要求加拿大绑架孟是出于政治目的以后,就应该立即释放孟,不应该再非法无理拘押孟晚舟;如果“贺老鹤”真的是像他自己鼓吹的那样尊重法律和司法公正,那么他就不应该歪曲“上诉不加刑”原则来忽悠大众,制造舆论干预司法。
而上述这些都被加拿大当局和“贺老鹤”违反了,恰好充分证明了西方国家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嚷嚷的所谓的“司法独立“的虚伪性。
“西方中心主义”在这一轮中加冲突中的加拿大一方表现得非常明显。加拿大无论做什么都是法律,中国做什么都不是法律,这样的双重标准被加拿大的精英们搞得如此“理直气壮”,明明孟晚舟没有违反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却能以“司法独立”为由绑架她;明明谢伦伯格的参与走私的冰毒数量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中国的法律为准绳,而且之前也有对外国人在中国走私毒品判决死刑的判例,同时也符合相关的司法程序,加拿大当局以及我们国内的“法律精英”却企图干预中国法院判案的司法公正,他们的反面教员的角色确实扮演得相当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