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崔红玉案件引发的一系列的事,匪夷所思,如鲠在喉。
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刑事案件,却让当地公检法机关“联名”放弃周末休息,加班加点也要“火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背后究竟是司法效率的“狂奔”,还是另有隐情的“做戏”?
我们不禁要问:如此着急,为哪般?
一、 违反常理的“绿灯”,是便利还是胁迫?
上周,办案机关疯狂催促律师前往看守所签署认罪认罚。在律师表示周五前无法到场后,办案机关竟破例表示周六、周日也可加班办理。
众所周知,周六日公检法及看守所均不办公。但为了这份“认罪认罚”,一切都开了“绿灯”。律师最终定于周日会见,到场后发现法官和公安早已端坐等候,反倒是律师像是被“请君入瓮”的配角。
这不得不让人质疑: 一个晚上都等不了?是什么力量让司法机器在法定休息日高速运转?如果连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都要被突破,这份仓促之下签署的“认罪认罚”,究竟是发自内心的悔罪,还是对公权力的无奈屈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灵魂在于“自愿性”与“真实性”。 这种无视程序常规、争分夺秒的“催签”行为,无疑让这份法律文书的正当性蒙上了阴影。
二、 “排除异己”的声明,是自愿还是诱导?
更离奇的事情接踵而至。家属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特地从外省增聘了资深律师和实习律师,并在上周成功会见,极大地增强了当事人的信心。
然而,就在“周日加班签认罪认罚”的风口浪尖,家属得知当事人突然签署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只认原律师,拒绝其他辩护人。(幸好我聘请的就是北京专业刑辩律师)。
这一百八十度的态度大转弯,合理吗?符合常理吗?一个失去人身自由、迫切希望得到有效法律帮助的嫌疑人,为何会主动拒绝来自京城的“援兵”?
我们有理由怀疑,在这份“情况说明”与“认罪认罚”之间,存在高度的时间重合与逻辑关联。
三、 “完美时间线”背后,是向领导汇报的“政绩”吗?
将视线拉远,另一条新闻线索也在这个周末汇入了同一时间节点。周日晚上9点多,针对网上反映强烈的南寨镇政府伪造公文、虚构项目等问题,举报人被紧急约见,被告知新乡市政府、辉县市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纪委将成立专案组彻查。而次日(本周一),新乡市市委书记魏建平恰好来该地调研防汛工作并带案下访。

一边是看守所内“火速”签署认罪认罚,一边是连夜成立专案组“摆平”舆论,再配合领导次日调研的“高光时刻”。
这三件事串联在一起,时间线如此“完美”,很难不让人浮想联翩:
这是否是在向调研的领导展示“卓有成效”的治理能力?——你看,稳定的问题(专案组成立了),司法的问题(认罪认罚签完了),全部“清零”,社会一片和谐稳定。
如果司法程序要跟着领导调研的行程走,如果案件的结案要赶在领导视察前完成,那么公平正义的独立性何在?
四、 “自愿”的帽子扣下来,家属的嘴就被堵住了吗?
就在本周二,家属应邀与法官当面对话。法官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情况说明”和一份“笔录”,白纸黑字写着:当事人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自愿拒绝任何其他人担任辩护律师,甚至“快速开庭”也是当事人自己的要求。我父亲叮嘱我要“全力配合公检法部门办理手续,让其早日回家”。
听上去,完美无瑕。所有反常行为都有了“官方认证”——都是当事人自己要的。
但是,我们不禁要追问:
一个被羁押在看守所、信息隔绝、与外界仅能通过律师短暂接触的嫌疑人,在“周日加班、法官公安齐坐镇”的特殊氛围下写下的“自愿”,究竟有几分是真实意愿,几分是环境压力下的“最优选择”?
越是“完美”的证据,越需要经得起推敲。 两份文件,就能把所有程序上的反常、时间上的巧合、权利上的剥夺,统统盖上“当事人自愿”的章吗?
家属要的不是一纸“配合”的口头告诫,而是程序正义经得起阳光照射。如果家属连质疑的权利都不能有,连为亲人聘请律师的努力都要被一纸“情况说明”挡在门外,那这份“自愿”和“配合”,不过是对抗辩权的提前消灭。
“早日回家”是每个家属的心愿,但如果“回家”的前提是放弃辩护权、放弃质疑权、放弃程序公正,那这种“回家”的路,走得不踏实,也不安心。
司法不是赶工期的“项目”,正义经不起“催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