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知识产权维权公司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于去年12月在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红歌会网败诉。我们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将于3月22日下午开庭。后续进展,将适时公布,敬请关注红歌会网相关文章。
早前报道:
宁波日报案红歌会网不服,提起上诉:坚决与歪风邪气斗争
发布时间:2023-01-10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知识产权维权公司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于12月在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红歌会网法律顾问、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志远和红歌会网负责人胡志玉代表被告方出庭。半个月后法院判决红歌会网一方败诉,赔偿原告7500元。
对此判决,红歌会网坚决不服,近日已正式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红歌会网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授权书两份、确认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梁衡将涉及《千秋人物》的有关著作权授予华文天下公司,华文天下公司转授权给宁波智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当时提出异议,指出无法核实授权书和确认书上梁衡签字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无法以此证明其拥有相关授权。但是,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在其判决中称:“原告已在(2021)浙0281民初5285号案件中向本院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原告举证,可以认定原告已获得作者梁衡的相应授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在此处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一个常识。原审判决所称的“原告已在(2021)浙0281民初5285号案件中向本院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根本就没有出现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为此,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的案件,法官说去年在某个案件中见过原件,于是就以此为由驳回被告方的质疑,认定原告的证据是真的,连当庭出示都省了,这岂能服人?是否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这次宁波日报旗下维权公司的起诉,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有一个非常独特非常危险的特征,即相关涉案文章都是从中央级党媒转载的,多数是涉及毛主席、英烈等,这是所有红色爱国网站都无法避免的问题,因为大家这方面的宣传比较重视,转载的比较多。比如:
第一篇,《方志敏已突围成功为何又返回被国民党军抓获》,2016年转载自人民网,原发表于《人民日报》2016年09月21日24版;
人民日报电子版截图
第二篇,《人民日报评普京独行空旷的大街:有一种政治上的自信》,2013年转载自人民日报,文章发表于《人民日报》2013年08月18日07版;
第三篇,《李光耀“很吃惊”……》,2015年转载自环球网。
这三篇都是转载自党媒党报,而且还是中央级级党媒党报。
在前面宁波日报这家公司起诉另一家知名爱国网站昆仑策网的案件中,有多篇都是梁衡写毛主席的文章,也是转载自中央级党媒党报。后来法院不顾昆仑策网公益之性质,完全不采纳昆仑策的辩护意见,二审仍然判决昆仑策网败诉,赔了原告不少钱。
在我们的这个案件中,法院根据我们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承认我们网站的公益性,转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即便如此,仍然认定我们侵权与是否营利为目的无关,判决我们败诉,需要赔偿原告方。
如此一来,所有红色的公益性的爱国网站都可能面临被起诉的可能和风险。因为大家几乎都转载过中央级党媒的关于英烈的或毛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文章,说不定哪一天他们出书了,然后把版权卖给某个专门维权的公司,由他们来到处寻找起诉索赔目标。
这样的做法一旦被允许,甚至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认可,此歪风邪气必定滋长蔓延,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故而,必须与这种歪风邪气作坚决斗争,决不能让其轻易得逞。(文/石观,首发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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