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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李道国事件说明了什么?

  惊闻李道国同志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名带走刑事拘留,甚为震惊!

  我与李道国同志交往十多年了,他及乌有之乡其他同志在捍卫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捍卫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复辟,维权、批判各种错误思潮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我也知道他近些年在家乡为捍卫农民权利同当地霸主裴春亮进行了多年的斗争,却为此遭到“专政”。在此谈几点感受和思考。

  一、为什么当地的公安部门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尽人皆知,公检法办案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敲诈勒索”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其犯罪客体条件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其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犯罪主观条件是“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即明知通过威胁手段获取财物且主观上追求该结果。”

  那么李道国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呢?

  李道国案件实际起源于辉县裴寨村一公司以非法手段在邻村储备窑村毁山、占地、砍树、侵占河道、擅自建采石场,遭到储备窑村村民坚决反对和抗议,储备窑村村民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与之斗争持续近十年,后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采石场被拆除,并签署赔偿协议380万元。但裴寨村公司不履行赔偿协议及法律程序,只是以某个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储备窑村代理人李道国同志200万元,李随即退回。(事件详细经过见有关报道)这一事件过程中,李道国一是没有侵犯对方任何财物,只是依据协议索取赔偿款。二是没有采取任何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三是完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那么辉县公安部门究竟依据什么样的事实对李道国同志扣上“敲诈勒索”罪呢?希望辉县市公安部门拿出与“敲诈勒索”罪名相符合的客观的有说服力的确凿的事实,否则就是典型的罗列罪名、栽赃诬陷,打击报复,就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行为。

  二、人民公安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还是压制、打击、侵犯人民的正当权利?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宪法中多条内容都保证人民群众有捍卫自身的合法正当的基本权益,有同各种势力包括各级政府权力者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批评和斗争的权利。李道国事件的最初原因是裴寨村以原党支部书记、多届人大代表裴春亮及其子女办的公司没有任何正当法律程序、手段对邻村李道国家乡储备窑村毁山、占地、砍树、侵占河道、擅自建采石场,直接侵犯了储备窑村村民的正当利益。李道国其父及多人为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多年的坚决的维权斗争。多位亲人曾不到一个月内相继离世。裴春亮后也因多方面涉嫌违纪问题被调查,且已剥夺人大代表资格。在新乡和辉县市环保局干预下责令他们拆除采石场,并迫使三方达成协议,赔偿储备窑村民380万元补偿款。

  从整个事件过程看,一是储备窑村民同裴寨村公司的斗争完全是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二是在签订赔偿协议后,李道国希望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索要赔偿款也完全是合法地行使正当权利。在整个事件来龙去脉过程中是非如此明确、清晰。公安机关介入这个事件,难道不应该维护储备窑村村民的正当权利吗?难道不应当维护李道国代表储备窑村村民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索要补偿款吗?

  但是非常遗憾地看到,辉县市公安机关却以莫须有的“敲诈勒索”罪拘押李道国同志。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毛主席也说过,公检法机关对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镇压,是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辉县市公安机关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维护正当权利的人民群众行使打击、镇压、迫害行为吗?难道不是自觉不自觉地维护裴春亮等人的侵权和不法行为吗?这种敌我不分、是非颠倒、混淆是非、诬陷好人的行为对得起人民警察、人民公安的“人民”二字吗?

  三、“法治”本身就是活生生的阶级斗争

  在当今各种网络和主流媒体上,歪曲和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斗争理论甚嚣尘上。攻击“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理论就是人整人,就是挑逗群众斗群众,就是破坏经济建设,就是反对改G开F。他们竭力主张“依法治国”“法治”。固然“依法治国”“法治”本身没有任何错误,但他们根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的本质是什么,不懂得“法治”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

  笔者写过多篇关于阶级斗争、法治及其相互关系的文章,如2月份就写过“法治与阶级斗争”,明确指出“法治就是阶级斗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政治思想的具体化、条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和一切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检法机关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一切危害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敌对势力进行强制性的打击和镇压,对人民群众实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但由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还存在阶级斗争,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领域的尖锐激烈的斗争,各种剥削阶级观念通过多种途径、手段渗透和影响到国家机关包括公检法系统,导致公检法机关部分人员偏离和背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他们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少数人的立场上,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打击和侵犯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阶级斗争在国家机关包括公检法系统的影响。这本身就是阶级斗争,就是阶级斗争在公检法系统的具体表现。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个别都是一般。李道国事件本身是个别也是一般,其中包含的一般就是公检法系统本身存在的阶级斗争,就是数十年来公检法系统部分人员背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工具转变为打击人民群众的暴力机关。例如,太原周秀云事件、四川阆中审判农民工事件、湖北的邓玉娇事件……等等,此外还有各种限制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

  今年是毛主席逝世50周年。反思正在发生的李道国事件,应该更好地学习毛主席的思想,将毛主席开创的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进行到底!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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