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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假案,为何能层层护短到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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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检察院的申诉结果通知书截图

  2020年5月投诉污染,居然写成2022年5月。

  一个连立案手续都拿不出来的刑事案件,从县公安局到县检察院,从市检察院到省检察院,层层审查,级级把关。结果呢?县检察院“存疑不诉”,市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省检察院“正在调卷”——一拖就是六个月。

  这是“依法审查”?

  一、假案为何能层层过关?因为审查的不是事实,是“面子”

  一个正规的刑事案件,每一道程序都是一道“防火墙”:

  · 立案:必须有《立案决定书》,否则就是“黑案”。

  · 侦查:刑警大队是法定主力,案件必须录入办案系统。

  · 审查起诉:检察院应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程序违法。

  · 申诉复查:上级检察院应依法纠错,不能只“维持原决定”。

  如今,这四道防火墙全部失守:

  · 立案告知书至今拿不出来。

  · 刑警大队全程隐身,案件体外循环、“手工操作”。

  · “借壳立案”被回避,胁迫证人的口供被采信,涂改的文书被默认。

  · 县院回避、市院维持、省院拖延。

  当制度设计的“纠错链”变成了“护短链”,一个假案就能一路绿灯。

  二、“借壳立案”的本质:案由与事实“两张皮”

  什么是“借壳立案”?就是用A案的案由,去查B事的事实。

  本案中,立案案由是“20221009乍洋园区土方施工队被敲诈”。可7次讯问,办案人员对“施工队”只字不提,只反复逼问:“2020年你为什么举报污染?”

  举报污染是《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权利,跟“敲诈施工队”有什么关系?风马牛不相及。这就好比用刑事立案的合法手续,去办一起民事纠纷的案子——工具是合法的,但用途是违法的,本案中,工具还是违法的,程序从根子上就错了。

  这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立对案或者没立案。没有立对案或者没立案,就没有合法的侦查;没有合法的侦查,就没有合法的证据;没有合法的证据,就没有合法的结论。

  三、为何三级检察院能“护”住?因为他们在护“程序的外衣”

  他们之所以能层层护住,是因为回避了最核心的问题——“借壳立案”是否成立?

  · 县检察院不认定,因为一旦认定,公安的立案就违法了,全案的基础就塌了。

  · 市检察院不认定,因为一旦认定,县院的维持就错了。

  · 省检察院不认定,也不否定,只是“正在调卷”——拖,是最安全的“不表态”。

  他们用“存疑不诉”这个模糊地带,把“借壳立案”的程序违法、胁迫证人的非法证据、涂改文书的伪造公文,全部打包塞进了“证据不足”的黑箱里。然后告诉你:案子太复杂了,还需要时间。可他们从不告诉你: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不该立,或者压根就没立。

  写在最后

  如果这案子是真的,那就请拿出本案的立案告知书,请解释为什么“敲诈施工队”的案件,7次讯问只字不提施工队,只反复逼问“为什么要举报污染”。

  如果他们拿不出,就请承认:这个案子从根子上就立错了或者没立。立错了人,立错了事,用错了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不是什么“疑难杂症”,这是“借壳立案”的程序违法。

  他们以为“存疑不诉”就能把一切模糊掉,但他们忘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正义,是不能被“存疑”两个字模糊掉的。

  借壳立案,本身就是程序违法的铁证,不需要“存疑”。案由与事实两张皮,本身就是根本性的错误,不需要“存疑”。涂改文书,本身就是伪造公文,不需要“存疑”。

  这些,是他们用“存疑不诉”永远遮不住的。真相的根,总会在最意想不到的地方,破土而出。

  路虽远,行则必至;事虽难,持则必成。

  ——一个仍在等待清白的普通党员

  (本文所述均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相关情况已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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