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左翼思潮网站“乌有之乡”网主编李道国、在25号晚8点左右被北太平庄派出所带走、并于当天被辉县市公安带离北京并刑拘、至今已过去整整八天了,因和李道国有10多年的交往,因此,对其因“敲诈勒索”罪名被刑拘一直比较关注。
近几天,为李道国鸣不平的各地网友及普通群众都在密切关注着“李案”的走向,李道国家属聘请的律师也都按照法律程序在正常的开展工作。本人是个法盲,虽然坚信李道国的为人和他的清白,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点本人还是知道的。
晚上和一懂法律的朋友闲聊,无意中聊到传唤证和刑事拘留证的区别,这才意识到李道国的拘留证是(3月26号)晚七点由辉县市公安局签发的,其家属更是在27号才收到李道国的刑事拘留证,而李道国是被北京市公安局北太平庄派出所于(3月25日)晚8点左右从北京海淀区的家中被带到太平庄派出所的。
这就有个大大的疑问,在没有刑事拘留证只是传唤证的情况下,北太平庄派出所凭什么将本辖区居民交给异地的公安人员带走,而辉县市的公安人员在没有正常的刑事拘留证的情况下,又是凭什么“跨省”将李道国带到辉县并羁押于看守所的。
带着这个疑问,上网搜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这一搜让我更是吃惊?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传唤与拘留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传唤是要求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措施,不直接限制人身自由;而刑事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出示《拘留证》。
异地执行拘留的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必须通知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请求其予以配合。协作地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中明确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拘留、逮捕。
仅有传唤证不构成拘留依据:仅持有传唤证,只能将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无权直接将其拘留并跨区域带走。如果在传唤过程中发现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形,也必须依法办理《拘留证》,并按程序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作。
仅凭传唤证就跨区域刑事拘留并带走嫌疑人,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辉县市的公安人员不能在仅有传唤证的情况下,跨区域对“嫌疑人”李道国实施刑事拘留并将其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派出所”带走。
写到这,我这个升斗小民着实有些吃惊也有些怀疑,堂堂的首都公安部门和辉县市公安人员、怎么可能如此草率的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中的明确规定与不顾呢?
因本人近乎法盲,以上疑问也只是本人暂且的疑问,写此文也只是想抛砖引玉,希望有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解疑释惑,不单还(北太平庄派出所和辉县市公安局)以清白,更是对李道国主编的、正常合理的公民权利的正当的维护。
期待有准确、合理、合规、合法的解释!
2026.4.2于金城

